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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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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登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动投案,无论是否有管辖权,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的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天;特别重大、困难、复杂或跨区域的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30天。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侦查。
延长备案期限至30天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告、控告、报告、自动报告,无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和登记,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告、控告、报告、自动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重大、困难、复杂线索,可以延长至30天;特别是重大、困难、复杂或跨区域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管辖权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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