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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任职届满或者董事在任职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以改选董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任职未到,没有出现法定情形时不能要求改选董事会。 2、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董事任职三年,任职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职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任期未到,没有出现法定情形时不能要求改选董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我国法律对公司法关于董事改选有以下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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