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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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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它是为了保证和改善城镇居民的最低居住条件而设计的,只有在购买、建造、装修和大修自住住房;退休和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资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还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生活必需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
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强制执行。对于有余额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需要制作冻结住房公积金裁定书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主文需要写清楚冻结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因公积金提取限制较多,法院冻结后划拨困难,通常按动产期限操作冻结一年。
《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置在此,不如用来清偿债务,对各方都有利无害,反倒能发挥其社会效用,且不违反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因此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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