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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前的房产为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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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灵(女)与张贺均为香港地区居民,两人于1987年在香港注册结婚,之后生下女儿张茜茜。此后张贺常驻内地打理生意,徐灵在家当全职太太,照顾女儿的起居。为了往来居住便利,1998年,徐灵来上海实地考察之后,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款,并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4年,徐、张夫妇在共同走过27个年头后,夫妻关系走到尽头,徐灵在香港提出离婚诉讼,香港地区法院出具暂准离婚令,但尚未完成财产分割。2015年,为了确认上海所购房屋的归属,张贺将徐灵在上海告上法庭。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以下简称内地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以下简称香港法律)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不同,这对香港籍夫妻就该房产纠纷当依据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处置,看法不一。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离婚财产的处理方式: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予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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