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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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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 2、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3、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4.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6.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是只庭审过了还是一审已经下判决了? 不过,法院要真这么判,我也没什么可说的。 中国太大了,法官水平也不一。如果是西部,法官出任何判决都是可能的(尤以四川为最),这在电视上已可以看得很清楚。 只能说,我认为这么判是不对的。 合同是合同,房款是房款,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权,不可以混在一起。 看看不行的话,在当地找个律师打二审吧。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如下简单点说: 1、此类官司的关键在于首先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虽然之前所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同时,法院却又提到被告是否拥有该房的合法所有权尚不能明确,这就表明不能认定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已经拥有该房屋产权,也就是被告是否主体适格。 2、如果法院已经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有效成立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一方无正当理由的,应责令其继续履行,买受人(就算你)没有按约支付房款的,应责令其支付,出卖人没有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或管理的。应责令其交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赢责令其补办,同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都将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所以本官司关键其实还是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已经拥有该房屋产权 4、可以看看明法通则意见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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