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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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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私自收养的孩子,若公民无法提供孩子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有权不给予公民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的。因此,若公民在合法渠道收养孩子的情况下建议把有效的资料给予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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