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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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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依法征收、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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