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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是对已破产的企业实行清算的制度。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 (2)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包...
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特征是: 1、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但又扭亏无望的状态,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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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审查判断破产宣告条件,作出破产宣告裁定,进行清算程序等相关事项的程序。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标志,自破产宣告以来,破产程序不再停止和回复。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即无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时都必须公开进行。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出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拒不出庭的,不影响裁定效力。3、清算组织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组织有关机关和人民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谓破产清算组织,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清理、估价、出售、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专门机构。3、破产财产的定义破产财产是企业宣布破产时组织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以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求,也可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也可以表述为:是指从破产宣告到破产程序结束的整个期间,由破产管理人占有、控制和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债权。具体而言,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传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6、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进行。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构。具体来说,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由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讲座,决定关于破产的法定重大事务。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使所有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作出内同的表达,并采取必要的行动维护其共同利益。债权人会议的成立不仅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且保证了每个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平等先例权。(1)和解和解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挽救企业,防止破产,避免破产清算(被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协商,与债权人达成相互谅解,就债务人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整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即以让步方式结清债务的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和解的起点。清算人应当提出破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是指破产清算人将清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按照通过的分配方案,对所有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法院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出现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2、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 3、成立清算组; 4、债权人申报债权; 5、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方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2、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 3、成立清算组; 4、债权人申报债权; 5、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方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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