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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
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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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返还彩礼:1。男女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不满两年,但有子女;3、男女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接受的彩礼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返还彩礼的情形有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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