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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对于该类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但提出非共同债务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经营行为未经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确反对,所获收益并非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投资于公司的款项未经本人同意的,那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不论双方离婚与否,都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如果该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债务方独立使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即可。由此可见,离婚后妻子一方对债务是否清偿主要与该债务的性质有关,妻子离婚后只对尚未清偿完毕的夫妻共同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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