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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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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场所因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可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若消费者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而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经营者有过错的,消费者可要求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可要求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营者对第三人的侵权未尽必要的防范和合理控制义务;三是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原因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首先,店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当然先由你们店向客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你们店有规章制度规定,店员有重大过错造成店里损失的话,由店员向你们店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最后,由你们店出面和客人协商赔偿事宜,最好找律师帮助签订协议书,以最大降低你们的损失。如果诉讼解决的话,法院也是仅仅支持医疗费等损失,不合理的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顾客在餐厅就餐,有权要求餐厅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如无顾客自身损伤之故意,无他人损害及本人突发疾病之情形,顾客身体受到损害的,餐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上查到一例参加朋友聚会,在厕所摔断股骨的,要求赔偿3.6万,最后法院判决赔偿2.3万。您可以计算因为摔伤,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比照此数额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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