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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即用工者。“用工者”是指招收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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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件如下: 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4、客观方面表现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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