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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涉嫌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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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四大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为侵犯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财产自主支配的权利;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或擅自使用多个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3)其他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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