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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只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惩罚组织领导者。但是不意味着参加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传销的是商品)或集资诈骗罪(无商品只以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两万到二十万罚金,数额巨大的,五到十年有期,并处五到五十万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五到五十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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