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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有以下这些: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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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争论已久。不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而不能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笔者代理案件中,就曾多次遇到过类似管辖异议的裁定。冯小光法官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它不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应该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就是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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