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软件软件著作权: 1、对象范围的限制,即软件版权只保护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些有形物体上的软件; 2、时间限制,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一般为50年; 三、对其他软件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 二、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与虚拟的网址相比,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关联度高。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与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更容易融合。 三、其他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实践中,侵权信息一经上传,很快就会通过大量的链接而广泛传播,这种传播与主动上传侵权信息有所不同。此时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界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时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以服务器所在地址为标准。 四、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被泛化。 五、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一条侵权信息可以瞬间传遍全球各个终端,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笔者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必须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可以适用。
1.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2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