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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民法典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适用,而不能并用。...
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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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民法典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适用,而不能并用。 但本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由于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民法典只对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的适用做出限制,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一方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并用。 2、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 4、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中当事人能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但是,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合同另一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有在定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或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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