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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取得物业销售(预售)许可前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业主应当向为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提供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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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组织及会议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四)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六)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居住小区或者组团建设内容,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比例计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执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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