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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世界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都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月亿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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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 对于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继承法》中的规定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继承法中的原则是:继承权利,才继承义务;不继承权利,也不用继承义务。此时要区分情况: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就不用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合伙人,需要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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