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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备溯及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是不具有追溯力的。...
在雪x公司与许赞有其他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7xx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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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其在法律上从始至终都是没有效力的。 3、无效专利,指已被专利局授权或公布的专利,经过一定的法律进程,失去专利权保护或自始自终未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后者严格的说应该叫做无效申请)。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伴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而提起的。 其主要原因就是:专利侵权纠纷产生的前提应是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专利法》第49条所赋予每个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权,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可以使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由此可见,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运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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