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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好可以无条件撤销,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时,可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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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包括: 1、合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 2、合同因欺诈、胁迫而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无效的合同等。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身过错误解合同内容而订立合同。 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严重缺乏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赋予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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