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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刑事抗诉的范围包括: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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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抗诉是启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一。二审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无审级要求。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况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确有错误”,例如证据未经质证却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过程不允许被告人陈述辩解等。
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法院下达判决书后,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或者提出抗诉,本地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后,判决书存在错误的,检察院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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