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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3点:(1)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包括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或者是在军事机关工作、但没有军籍的人员。(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的配偶而是由于受对方欺骗蒙蔽,不明真相而与之结婚或同居,不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3)客观方面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
不算。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同居,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一定时期内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但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地发生不当性行为,则属于通常所说的通奸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如果你确实不知情,主观没有恶意,不构成。但是如果主观上有恶意的,并且知道对方是军嫂的,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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