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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XX指定报刊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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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XX指定报刊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XX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业务资格。
就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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