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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在明知认识的基础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执有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意志因素决定行为的方向、行为的进...
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在明知认识的基础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执有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意志因素决定行为的方向、行为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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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在明知认识的基础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执有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意志因素决定行为的方向、行为的进程、行为的结果,深刻地反映行为人的价值取向,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首先,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希望的内容。希望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只能通过行为人外在的行为表现出来。行为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法、手段,指向什么对象、部位,都是人有意志的活动,行为人的行为给司法实践判断的提供了认识的基础。希望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充满了行为人意志的内容。其次,犯罪故意意志因素放任的内容。放任是犯罪故意的另一种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对象和结果以有所认识,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后果并不希望发生,但对于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放任是行为人的一种复杂的心理活动,是行为人在对其行为时结果的选择、控制、容忍的心态。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中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行为。中止犯罪是我国的一种犯罪形式,包括犯罪准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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