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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系统,记载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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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决定不或者邀请招标的;(二)不依法履行审批、核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三)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五)违法收取费用的;(六)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由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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