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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
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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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有: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程序如下: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必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争议的,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在48小时内由省级具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解,尸解费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给省级尸检机构,最后责任是谁由谁支付。 3.若医疗事故争议需鉴定的,由要求鉴定方到卫生局医疗事故争议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方和医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方没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州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三条途径。 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通过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话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应通过什么途径,何种方式加以处理,这对于能否及时、正确地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因此,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外,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一、医疗事故的报告与查处制度 (一)报告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所以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告,是因为: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尽最大可能减轻事故或事件给病员带来的不良影响。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轻事故或事件的最终后果。 2.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准确鉴定和判断性质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医疗单位妥善保管各种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关的原始资料及封存保留现场,以防止发生有关责任人员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资料或破坏现场与实物的情况。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有可能及时派员保管各种对查明案情所需的资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3.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其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样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故或事件,可供及时进行尸检,以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 (二)查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病员及其家属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当事的医务人员为了隐瞒事实,逃脱责任,有可能不立即报告或不报告的行为,而导致不利于保护病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的结果发生。 二、各种资料与现场实物的保管和保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病案保管 病案是以医治疾病为目的,对病员健康状况及其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过程、诊疗方法和治疗效果所作的全面而真实的记录。病案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始资料。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判断出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无诊疗护理过失,这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单位应立即派专人做好病案的保管工作,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对病案进行追记或补充时,只能另写病程记录。封存后的病案,自然就是秘密,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领导、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或司法人员有权审阅外,其他人员不准借阅。如需进行病案讨论,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不得分散遗失。 (二)现场实物封存保留 实物是指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前曾用过的一切可疑的物证。如药物、输液和输血残留液与容器以及其他器械等。如果是因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务必保管好空安瓿或实物;如因输血或输液引起的死亡事故或事件,务必立即查清领取过程的凭证,残留液及时送检,并将原包装药液妥善封存到医疗事故的处理解决;因各种仪器设备而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如因手术电刀漏电而致病员死亡或因心电图机电极板漏电而烧伤病员等),务必经专门人员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后,方可撤离现场。判断是否为医疗事故,主要依据尸体解剖的结果和病史资料,因此,现场保留的意义并不像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的意义那样大。一般来说,病人死亡后,由有关人员做现场整理和记录后,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妥善保存,以备尸检之用。对于那些明显不属于医疗事故,如在住院期间自杀或有他杀可疑的案例,为了排除医疗单位的医疗责任,也必须慎重处置;如果病员已经死亡,没有抢救的必要,医疗单位应尽可能保留现场,待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方可移动尸体;如果病员还有抢救的希望和可能条件,医疗单位就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病员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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