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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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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注意应调解的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应予调解。 3、注意不予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4、注意调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受害人要分清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有的受害者在事故中存在着一定的事故责任,其往往就会把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等同,认为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就是其赔偿责任比例,这是一种武断,殊不知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回事,事故责任小其赔偿责任不一定就小。 2、调解协议书签字需谨慎 调解协议书具备一定的法律强制执行,但如果受害者一方因为过于认定调解书能给其多大的法律效力,而对方却怠于执行,这样会延误调解的预期目的,有损受害者一方的权益,因为现实情况是,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调解书具备合法有效合同的功能。 注:调解书协议签字在对方付款前需慎重。 3、资料原件的交付是隐患 资料原件是一项重大的证据,对于受害人一方极其重要,肇事者往往也会有通过调解协议骗取原件资料后逃逸或是耍赖的情形,借口却是拿资料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赔付。 4、必要时,调解协议书需要保险公司确认 如果需要通过第三者进行直接支付,受害人一方需得到第三者的承认,否则,将面临无处索求却也无可奈何的局面。 交通事故调解中的不稳定因素,在调解中当事人需认真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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