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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
即审案的不判案,尤其对新闻媒体,常常限制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审理与判决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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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调解相当于组织双方对相关利益进行相互妥协,必然如谈判一样有讨价还价的过程。尽管是法院组织,但是和解毕竟是双方的事情,因此法院不可能强制介入去制定一个标准。调解成与否在于当事人双方的让步程度。 法院的调解模式一般会有两种,一种是当面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让双方陈述各自的要求、理由,不一定是法理,也可以是情理,法院法官在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之后会同时做双方的工作;一种是背靠背调解,就是分别让一方回避、与另一方面谈,陈述利害、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现在法院一般都是两种模式结合起来进行调解。调解相对审判来说没有那么严肃,法官也一般不会完全依据死板的法条来做当事人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辩论,但是主要还是围绕赔偿问题。 调解成功的话法官会当场制作和解协议,并且快的话会当场送达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相当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对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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