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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和表现是什么?

2021-06-03
1、网上购物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创建电子商务网站或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提供交易的知名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进行注册,然后以虚假内容吸引网上消费者。嫌疑人要求购买者预付货款或预付邮寄费、保证金款等,后在收取众多的汇款之后,诈骗者不提供购买者商品或者干脆“网上蒸发”。2、中奖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以“系统信息”、“客服”、“QQ”等向网民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吸引网民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以需交纳手续费、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理由实施诈骗。3、冒充亲朋好友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多种方法盗窃QQ账号、邮箱账号后,向用户的好友、联系人发布信息,声称生病住院或是遇到其他紧急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指定账户,更有甚者截取、播放被盗QQ主人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的目的。4、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嫌疑人开设网址与真实网站极为相似的虚假网上银行、虚假网络交易平台、虚假手机充值网站,利用网上支付平台,主要是财付通、快钱、5173(虚拟物品、装备交易平台)等交易接口行骗。以往此类网站往往以窃取网民的帐户和密码为主,随着银行安全系统的更新升级,此类诈骗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嫌疑人利用5173等交易网站提供的交易代码,隐藏于仿购物、充值网站的页面中,此类网页看似与正规购物网站无异,实际网民交易时,无法看到交易金额即能完成资金交易,欺骗性极大,防范难度大。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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