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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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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的范围包括受害者、受害者死亡、行为能力丧失的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一旦启动刑事诉讼,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自诉案件是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遵循无视的原则。包括三类:(1)告诉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来说:(一)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二)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和情节轻微,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的案件,强调自诉人的举证责任;(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通常称为公诉转自诉。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一)告知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4、侵占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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