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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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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保全主要是诉前财产保全。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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