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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最高标准规定是多少米,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年限为多少年?

2022-01-23
一、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主要技术指标来看,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得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得大于48伏;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同时,在《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中,将电力两轮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1、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2、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根据上述系列法律规定,当前在路上行驶的电动车主要数据基本都超过了上述标准,现有的大量“电动车”更符合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的标准,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电动自行车”和“非机动车”的范畴。 既然“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就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呢,实践中也不尽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电动车不应属于机动车范畴,理由是,虽然电动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但却没有纳入到机动车登记的范畴,在现实中,也不可能为电动车进行登记、领取驾照等,更不可能有保险公司为电动车办理交强险手续。电动车实际上属于“两头不靠”的尴尬地位,因此,有人认为,将其按“比照”机动车来处理比较适宜,浙江绍兴中院的一个判例即是这个结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并且它是“以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那么显然就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公安部给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见从法律上来说其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这在江苏省常熟法院也有相关判例予以支持。 二、电动车购买交强险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如果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那么理所当然也应当购买交强险。可问题是,在现实中,电动车购买交强险似乎不太可能实现,难度非常的大,首先的原因是无法确定电动车的唯一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提供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等数据,以确定该车的唯一性。但在现实中鉴于目前电动车市场的现状,这些很难实现。其次,如果电动车采取交强险这种强制措施的话,那么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应该是严格强制的,包括年检、验车、处罚、以及牌照核发等等,这些就目前来说更是难以实现。 笔者认为,鉴于一系列的现实问题,目前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在各个方面都还很不成熟,无论是在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还是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都有待改进,现在可以做到的是加强推广电动车商业险的投保,以尽量的降低电动车驾驶员的行车风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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