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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财产,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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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财产,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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