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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而是双方共同向交警部门申请。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问题,并作出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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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书包括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的简要情况和损失;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5、赔偿方式和期限;6、调解终结日期。赔偿金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交接的,交通警察可以交接,并附在调解书上。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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