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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婚姻无效退彩礼

2022-10-29
10月7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认定未办理登记按习俗结婚的行为无效,判决女方父母返还给男方彩礼1.1万元。今年农历六月初六,许女经媒人介绍,与A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相识一个月后,在媒人的催促下,双方于农历七月初九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因A未满法定年龄,故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在同居前及同居期间,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A共付给许女及其父母彩礼、见面礼、磕头礼、上车礼下车礼等共计1.8万元。由于双方以前了解不多,加上双方年龄差别大,以致双方“婚后”不满半个月许女就外出打工,不愿意与A共同生活。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A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许女退还彩礼1.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女与A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对于该财物的处理应以最终实现的结果而定,酌定返还。A与许女虽然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A所给付许女的彩礼应酌情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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