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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继续履行”是否为责任承担方式还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认为,“继续履行”应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其又作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下 1、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目标物被破坏或消失。 2、债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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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第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第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事先没有通知工会的,或者是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证据不足的。第三,在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第四,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是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第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比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其他劳动者取代,但劳动者不同意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不同意到新的地址工作的。第六,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第七,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比如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第八,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理论界对“继续履行”是否为责任承担方式还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认为,“继续履行”应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其又作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观点认为,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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