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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
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其特征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具体而言,首先,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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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一般分为三种:视觉资料, 又称无声视频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视频带、无声视频读物等。听觉资料, 又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视听资料,又称视听资料或视听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音视频、视听光盘等。
具体如下(1)产生的原始载体不同。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它强调录音和录像原始载体的特殊性,即为录音、录像设备,而电子数据并未对原始载体进行专门的限定。(2)在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认定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模拟技术制成的录音带涉嫌伪造、变造的,法官也可以聘请声纹专家进行鉴定,一般也能很快通过分析各种参数识别真伪;但如果数据电文涉嫌伪造、变造的,除非具备苛刻的条件,否则计算机专家也很难识别真伪。 我想你就视听资料包括哪些已经清楚了。
有效力的判断以及视听资料证据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此提醒大家,在获取视听资料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取得没有效力的视听资料。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网站咨询在线律师,他们会根据大家的具体情况为大家作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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