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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①参加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手续。生育补偿标准,统一...
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①参加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手续。生育补偿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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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①参加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手续。生育补偿标准,统一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含平产、吸头器产)的补偿6个月;难产(含钳产、剖腹产、产后出血500毫升及以上)及多胞胎生育的,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证后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补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生育职工所在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②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由本人凭《劳动手册》、《职工手册》、《生育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到原单位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的补偿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3600元;流产的补偿400元。③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由男方所在单位凭其结婚证(或户口簿)、《生育证》、男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女方按政策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待遇。补偿标准:顺产的补偿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1800元;流产的补偿200元。④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而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发票及明细帐单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按全市上一年女职工平均生育费用确定。难产和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1、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5〕26号文):(1)生育津贴:标准为山西省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太原市每人每月200元。享受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正常产90天(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增加15天(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个月)。(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400元,助产(难产)5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700元。2、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1)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为同期最低缴费工资即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满24周岁)生育一个孩子的4个月。不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或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以及计划内生育死胎者,正常产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个月。(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700元,助产(难产)9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1500元。(3)临产前检查费:1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生育者享受)。3、1998年7月1日后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1)生育津贴:标准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享受期限:在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基础上,对符合晚育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孩子,在产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女职工,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领取6个月生育津贴。并劳险发〔1998〕40号文还同时规定:计划内或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失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引(流)产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流产100元,引(流)产300元,正常产900元,助产(难产)1100元,剖宫产、多胞胎产1900元。(3)临产前检查费:同并劳险发〔1996〕60号规定。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证明计划生育准生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结算单、医疗证明(证明中须注明流产、引产、顺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助产、剖宫产、多胞胎产、死胎)。享受6个月生育津贴者,携带独生子女证并由医院提供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医疗证明,当地或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采取节育措施失败的,由医院提供采用何种节育措施失败的证明,当地或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职工还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书。三、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女职工在生育医疗终结后,携带本人的有关证明,到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填写《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金付款凭证》(一式四联),由劳资部门审核签章,并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生育职工及其家属也可直接到保险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太原市劳动保险公司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凭审核后的《付款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到市工商银行金厦储蓄所(新建路264号金融大厦旁)直接领取现金或存款折。凭此存款折在工商银行所属的90个联网储蓄所可随时领取现金。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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