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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

2021-12-22
民事诉讼法开庭程序: 1、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应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据,出示证据、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记录、评估结论和检查记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在法庭上作证;第三,鉴定人在法庭上;第四,出示证据、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检查员出庭。 三、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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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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