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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停止将蓝印户口转为红印(常住)户口的相关政策,不能办理购房入户,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网上报名预约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点申报积分。
一、在国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针对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的内容,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请人原籍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户主,造成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但无法从原籍迁出的现象。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居住证需要在有效的注册期内。三、在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营非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等使用者招聘(或在津投资企业),在市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条件原从我市统一下乡的知青及天津知青配偶,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知青夫妇双方无工作年龄在50周岁以上,投靠在津子女或虽无子女但在津拥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同时可以随迁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丧偶、未婚有子女等情形)或与本市居民结婚的子女户口。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2、能证明天津籍知青身份的原始迁出记录或《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报表》;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结婚证;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6、对没有原始资料证实其天津籍知青身份的,由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知青”身份确认。经区(县)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属实并出具《原天津下乡知青身份确认表》的;7、被投靠人如果是外地迁津落户的,需在材料中附准迁证或迁移证;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2、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3、审定:同审核。4、告知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存档材料齐全规范办理时限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收费标准免费办理。证件样例户口簿(样例)身份证(样例)结婚证(样例)房产证(样例)书面申请(样例)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请表(样例)知青子女回津表(样例)迁移证(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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