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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给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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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重在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其客观方面,难点有二:一是商业秘密的界定,二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具体来说: 1、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6)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并且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上边就是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 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 5、除上述四种人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主体; 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为大家提供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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