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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权流转

2022-10-28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4条,《物权法》第128条、134条)。两种情形,流转的主体和流转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后者流转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前者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而后者则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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