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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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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公告。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单设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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