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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
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如是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房,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为;如确属开发商所说的是是楼下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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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发现房屋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那也就意味着房屋质量不合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赔偿,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 至于合同被开发商更换,这个举证较难。
1、由于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在保质期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陪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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