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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双方的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履行合同的义务、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并提出履行的请求、以合同具备...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只有当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消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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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双方的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履行合同的义务、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并提出履行的请求、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互负债务的,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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