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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将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自此,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
恐吓威胁扬言要弄死他人属于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恐吓威胁扬言要弄死他人属于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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