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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规定,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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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规定,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有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残疾人就业优惠形式主要有以下: 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 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成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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