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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图,并自愿平等,无论目的是什么,都不会是假离婚,婚姻关系将依法解除。...
无论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是,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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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利益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又继续以夫妻名义共住生活。出现矛盾后,一方甚至双方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调解书。双方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书或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签收了调解书,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尽管离婚后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这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书的,一般不予支持。
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的数额、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债权债务的利息约定、债权债务的担保方式等。虚假债务是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经过预谋的虚构债务,在其表现形式上一定有不合理之处。就债权债务的数额而言,虚假债务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相称,即财产寡而债务大,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大。这是因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债务所占资产比例过大,债权人的风险就比较大,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人并不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 因此,离婚诉讼中单方提出的高额债务,尤其值得审判人员注意,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并不能实现虚假债务的目的,可采性更强一些。当然,数额的大小只有相对意义,例如,对2万元的债务,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数额的大小,对资财雄厚的家庭而言,2万元属于小债务;对家境贫困的一般家庭而言,该债务就属于数额很大的债务。 就离婚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有书面形式和证言形式之分,对固定债权债务的效力而言,书面形式要优于证言形式。对真实的大数额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一般会采用书面形式来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限、借款事由、还款期限等一般都会在书面证据中有所约定。法官可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对证据进行质证以辨其真伪。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不存在假离婚,真离婚的说法,只要您们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法律上就认为您们之间不再存在婚姻关系,互相也不再负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了。这种真假只是您们主观的认为,法律无法给予鉴别。所以您的情况法律上也无法提供帮助。除非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的离婚是在受到欺骗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这样您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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