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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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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格的法律网络,使司法机关容易证明犯罪,腐败官员难以逃脱审判。也就是说,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转移举证责任部分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此罪的目的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权的首要客体是国家职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必然侵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侵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职工财产或开支明显超出合法所得,且差价巨大,本人无法解释其合法来源。首先,行为者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下属于他人的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该属于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者已经对外支付的钱,包括赠送给他人的钱。合法所得,指按法律规定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赠与、赠与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者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者说明,但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差价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金额巨大的非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机构、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机构、国有机构、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者知道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事件发生后故意拒绝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故意制作财产来源的合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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